2026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食品安全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
禹城市某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禹城市某经营店赠送的几样产品宣传有降糖、降血脂、降血压的作用。
经查,禹城市某经营店主要销售含磁块床垫,2026年6月采购了什锦果蔬酸奶燕麦片、活性肽芹菜籽粉、水飞蓟籽油甘油二酯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三种产品,用以赠送给到店签到一定次数的客户,以吸引人气。以上三种产品都是普通食品,但是当事人为了吸引老年客户群体进店,宣传其拥有保健功效,即什锦果蔬酸奶燕麦片可以控糖降糖、活性肽芹菜籽粉有助于控制血压、水飞蓟籽油甘油二酯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降低血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
临邑县某便民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临邑县某便民工作室门口有一台制水机,经营饮用水,制水机上面标注有“小分子富氢水”,旁边广告牌标注“专利模块制氢纳米溶氢、PEM质子交换膜技术”等,现场宣传册中也含有“多重净化,专利模块制氢、纳米溶氢、高压缩氧技术”等内容。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不属实,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
武城县某养生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6年3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养生店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
平原县某母婴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平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母婴店销售的某品牌营养餐系列食品(共五色:黄粮、黑粮、白粮、绿粮、红粮),产品包装标注为“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在货架上张贴彩色宣传卡片,分别宣称“绿粮,护肝、清火明目”“红粮,滋心、补铁生血”“黄粮,健脾、开胃消食”“白粮,润肺、清热除燥”“黑粮,养肾、益智增免”等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
德州天衢新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5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接到举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的“二元一菌成人减塑便秘脂科学管理瘦身减肥”商品,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店铺“某实验室旗舰店”销售“二元一菌成人减塑便秘脂科学管理瘦身减肥”,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备“瘦身减肥”功效的减肥产品,对普通食品进行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该产品为检验合格的普通食品,并没有材料支持“瘦身减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
德州天衢新区某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开设的店铺销售“某特殊膳食食用食品54g/瓶”和“某复合活性乳酸菌100ml6瓶(5盒)”的商品,涉嫌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开设的店铺“某品牌馆”销售“某特殊膳食食用食品54g/瓶”的商品,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在商品详情页图片中使用“减轻关节炎症、修复关节损失、修复关节机能、守护关节健康”字样;小程序内销售标题为“某复合活性乳酸菌100ml6瓶(5盒)”商品详情页图片中包含“多维度平衡菌群”字样;销售有标题为“某复合活性乳酸菌100ml6瓶(1盒)”的商品,主页配图中使用“每天一瓶畅通无阻高活性高数量更容易定植肠道”字样;销售有标题为“某复合活性乳酸菌50ml*7瓶(1盒)”的商品,主页配图中使用了“平衡私处菌群呵护女性健康高活性高数量更容易定植肠道”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减轻关节炎症、修复关节损失”字样、“多维度平衡菌群”字样、“每天一瓶畅通无阻”字样、“平衡私处菌群”的相关资料支持,使用功效性宣传用语,以达成销售商品的目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抖音账号“吉祥三宝《本草纲目穿衣养生》”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6年3月,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抖音账号“吉祥三宝《本草纲目穿衣养生》”发布的“福豆安纳豆红曲片”保健食品广告,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且广告内容涉及专利但未标注专利号,并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福豆安纳豆红曲片”为依法获批的保健食品,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其宣传内容中提及的“本草纲目新品、小蓝帽纳豆红曲片,拥有四项专利技术,是专属血管清道夫,可清理血管垃圾、促进血液循环、调理血液粘稠、靶向清理动脉斑块”,其中四项专利技术真实有效,但广告中未标注对应专利号。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涉案广告,且广告内容含有“清理血管”“疏通斑块”“调理血液”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超出保健食品合法宣传范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
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6年4月,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普通食品广告的情况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广告,在商品宣传页面中使用“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及胶原蛋白”等营养成分表述,以及“活络筋骨,补血活血”“温补肾阳,改善阳虚”“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