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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9-05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30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攀枝花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驴肉馆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移交的线索,核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驴肉馆多次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驴肉掺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购进肉品(部分肉品实为掺杂或冒充驴肉的马肉),用于经营活动,且从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466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采购环节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购进肉品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索要检疫合格证明,绝不能为降低成本而购进来源不明或来路可疑的“问题肉”。一旦购进掺假肉品用于经营,不论是否知情,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者唯有从严把好进货关,方能规避风险、守法经营。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面馆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移交的线索,核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面馆多次从“某销售病死牲畜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低价购进肉品(部分肉品为死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牛肉”),用于经营活动,且从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低价并非“让利”而是“陷阱”。购进病死或死因不明肉品,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经营者必须坚决抵制来源不明、价格异常的低价肉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贪图蝇头小利购进问题肉品,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触犯刑法,唯有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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