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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汇”治理】上海市徐汇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十九期)

   2026-09-04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740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十九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上海航路航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对商品产地作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上海航路航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以“YonREAT YOGURT永优酸奶”的名义销售“内蒙古奶皮卷(默认不分装)”。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龙兰路277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奶皮卷”为预包装食品,直接销售或作为辅料添加在酸奶碗中,无需店内再加工。该预包装奶皮卷产品名称为“新疆奶皮卷”,产地为新疆伊犁,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标注的“内蒙古奶皮卷”不符。当事人辩称其意图表达该产品为内蒙古风味特色产品,但实际使用的预包装产品上并无任何与内蒙古相关的字样或表述,构成对商品产地作虚假宣传。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当前,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利用“某某风味”“某某地区特产”等商品表述打擦边球,试图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然而,即便使用了“风味”“特产”等看似中性的措辞,若食品原料与实际宣称的产地并无实质关联,其行为即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区市场局始终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试图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案例二
 
  上海市徐汇区馨元餐厅未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南丹东路111号登云坊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聚集区内店铺“巴西烤肉脆皮鸡饭”冷柜内积霜较多且无温度显示装置。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和清洗冷藏、冷冻设施。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店内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部分餐饮经营者对冷藏冷冻设备疏于维护,导致温度不达标,食材极易腐败变质、滋生细菌,埋下食源性疾病隐患。本案暴露出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日常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食品安全无小事,各餐饮单位须将设备巡检纳入日常管理,定期校准测温、建立完整台账,确保食材贮存安全,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三
 
  上海新汇造物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衡山路932号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神奇造物”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及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任命书等材料。经进一步调查,自2026年5月9日起,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周排查制度、月调度制度,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工作记录。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是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核心抓手,是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的重要手段。通过高频、闭环的自查自纠,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规范内部管理,提升行业自治效能。该案的查处,有助于督促企业担负起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切实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产经营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生产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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