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苏市某店未严格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且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辣椒案
2025年9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店未严格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且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8元,处警告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店辣椒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店无法提供该批辣椒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辣椒货值金额318元,违法所得为318元。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严格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且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店行政处罚。
二、乌苏市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葵花籽油案
2025年9月26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葵花籽油”4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某公司葵花籽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葵花籽油货值金额为239.4元。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三、乌苏市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的红花籽油案
2025年9月30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的红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9.4元,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某超市红花籽油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红花籽油,违法所得为359.4元。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的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超市行政处罚。
四、乌苏市某食品坊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巴哈利案
2025年9月25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坊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巴哈利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某食品坊巴哈利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巴哈利,违法所得为150元。该食品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巴哈利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食品坊行政处罚。(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