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引以为戒,自觉守法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一: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3月24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快递网点查获当事人张某某销售的“汾酒”49箱。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白酒的合法来源及合格证明文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中34箱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货值金额660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假冒汾酒、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4月23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娄底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至7月,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经营食品过程中,对其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广告费用200元,且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冷水江市某餐馆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5年6月24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辣椒”、“花椒”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辣椒”中镉(以Cd计)项目超标,“花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标,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24元,违法所得39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使用完的不合格花椒3.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供稿: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