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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11-05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2610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基础、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3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河豚菜品,当事人水族箱内有活体河豚1条,当事人厨房食材存储冰柜中发现密封包装冰冻河豚11条,产品包装无标识及可追溯二维码。经查,当事人在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的情况下,从某水产市场大门周边流动箱货车处购进标称养殖红鳍东方鲀冻品1箱,并随箱获赠活体河豚鱼1条。当事人购进上述河豚鱼后,将活体河豚鱼养殖在水族箱内用于展示,冻品河豚鱼用于制售“红烧河豚”和“浓汤河豚”两个菜品。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河豚体内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加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中毒甚至死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部分食品经营者缺乏相关食品安全意识,私自购买河豚活鱼或不符合要求的冻品河豚加工制作出售给消费者。本案通过对非法生产经营河豚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提升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二、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8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某驴肉火烧店制售的焖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焖子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15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作并销售涉案焖子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铝残留超标食品长期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累积性危害。本案充分发挥食品抽检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科学、客观的检验数据,及时发现食品中铝残留量超标问题,高效查实违法行为,落实行刑衔接机制,迅速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供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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