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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八起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有2起

   2025-10-30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530
  2025年,昭通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各领域执法稽查工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有2起,如下:
 
  04.昭阳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2025年4月24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昭阳区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花椒油、芝麻油、豆瓣酱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2025年7月14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6.昭通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25年6月23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昭通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其销售的“沱牌”酒进货票据,涉嫌商标侵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鉴别,涉案白酒为假冒“沱牌”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5年9月5日,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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