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洛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汝阳县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5月14日,汝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检察意见书,显示辖区陈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建议汝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查,陈某某在售的“西凤御藏酒”54箱(每箱6瓶),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汝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35000元。
02
栾川县某蛋糕房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栾川县市场监管局在洛阳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接收到对栾川县某蛋糕房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蛋糕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蛋糕房用鸡肉、牛肉粉等食品原料制作宣称为“牛排”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
03
孟津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黑豆面筋皮)案
2025年7月23日,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速冻库发现净含量为200g的“黑豆面筋皮”504袋、净含量为1kg的“黑豆面筋皮”320袋,以上两种规格产品的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7月28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孟津区局依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净含量为200g的“黑豆面筋皮”504袋,净含量为1kg的“黑豆面筋皮”320袋;3、罚款65000元。
04
宜阳县某酒业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2月6日,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对宜阳县某酒业股份公司标签标识、产品配料等类似问题的投诉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酒业股份公司生产的配制酒(露酒)标签虚假标注配料表且违法宣传治疗功效,期间共计生产2295箱,成本货值39474元,销售收入41382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改正;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78948元;3、没收违法所得41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