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向社会集中公布5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呈贡区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2025年5月22日,呈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呈贡区某餐饮店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提取了当事人上传外卖平台证照信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审批系统查询,未检索到当事人《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相关信息,该“备案卡”上的二维码也不能扫描辨识。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系伪造,当事人通过伪造资质文件,企图蒙混过关上线经营。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二:高新区杨某某提供虚假信息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28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辖区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虚假信息入网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在某外卖平台开设了2家店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均系伪造,实际未取得食品经营相关资质。
当事人无证经营及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0元。鉴于该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监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案例三:禄劝县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2025年4月2日,禄劝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内经营者蒋某某在同一地址实际运营着5家外卖平台餐饮店铺。这些店铺存在“一址多店”、上传外卖平台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与线下实体店不符以及上传他人证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传使用他人证照,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款18000元。同时,监管部门对该案所涉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四:嵩明县某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5年5月8日,嵩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监云服务平台对当事人微信服务号进行检查,发现其外卖平台内的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上传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上述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能提供《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当事人未履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义务、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五:西山区某冷饮店使用过期原料案
2025年3月10日,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冷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冷饮店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商铺从事饮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该冷饮店后厨冰箱内发现已开封并正在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茶咖轻乳”。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10000元。
网络餐饮绝非“法外之地”。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我们敦促所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让消费者点得放心、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