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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5-10-07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00
  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四批5起典型案例。
 
  案例1:汉中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6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蕨根粉丝(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4-10-07)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蕨根粉中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254mg/kg(标准指标≤2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蕨根粉丝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74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城固县某榨油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5年3月4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固县某榨油坊(食用油加工小作坊)2月26日生产销售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报告显示该批次菜籽油的乙基麦芽酚项目实测值为330μg/kg,国家标准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2月26日生产的菜籽油添加了乙基麦芽酚,该批次菜籽油共生产25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0.4kg乙基麦芽酚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留坝县某土特产店销售天麻虚假宣传案
 
  留坝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留坝县某土特产店销售的“天麻粉”宣称有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为“天麻粉”字样的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治疗头晕目眩、肢体麻木、小儿惊风、镇静、镇痛、补虚”等治疗功效宣传用语。货柜内查出83张含有治疗功效用语的“天麻粉”标签,执法人员对上述2瓶“天麻粉”和83张标签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留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强县某汉堡炸鸡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对2024年12月24日下达宁强县某汉堡炸鸡店的责令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整改问题仍有4项未整改到位:1.操作间冰柜内部分食材未密封贮存;2.清洁工具直接存放于操作间内(洁净区);3.操作间内清洗池与解冻池混用;4、2025年1月7日购进的39类食品原材料及13种外包装材料不能提供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镇巴县盐场镇某卤菜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盐场镇某卤菜店生产加工的卤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卤猪头肉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为0.272g/kg(标准指标<0.075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把关不严,导致所抽检的食品山梨酸钾及其钾盐含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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