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5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部分食品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芜湖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楚良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变更生产条件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3月27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市楚良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在非包装车间从事食品包装和加工。执法人员在配料间发现4袋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肉制品护色剂”(配料表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诱惑红)。经查,食品添加剂诱惑红使用范围包括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等,不包括酱卤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五香牛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生产五香牛肉时添加含有“诱惑红”的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另,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非食品生产区域进行食品加工,属于未经许可变更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6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4袋“护色剂”及不合格五香牛肉制品60.7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为增加食品的“颜值”,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全力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二、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吴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奶粉及销售不合格奶粉系列案
2025年7月17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孙某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签标注为“新西兰羊奶粉”“俄罗斯双峰骆驼奶粉”“俄罗斯贝利牛奶粉”的奶粉486罐、白色罐装粉末160罐以及打码机等生产工具若干,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及生产工具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孙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购买无标识罐装粉末后加贴标注为“新西兰羊奶粉”“俄罗斯双峰骆驼奶粉”“俄罗斯贝利牛奶粉”产品标签,自行打印生产日期,在网店售卖,经初步核查,自2024年8月至案发共售出1.75万单,销售金额计88.17万元。涉案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用其本人及亲属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办理多个省外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网络平台开设经营6家网店销售案涉奶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亳州市场监管局又掌握了另一当事人吴某存在涉嫌类似违法行为线索。8月1日,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查获吴某位于谯城区十九里镇一租用民房的涉嫌制售假冒奶粉窝点,现场查封扣押封口机、打包机各1台、纸箱及未用标签若干。8月4日,执法人员在吴某退货地址处查获并扣押驼乳粉12件,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吴某在拼多多等网络平台经营5家网店,吴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购买无标识罐装粉末加贴标注为“俄罗斯双峰骆驼奶粉”等标签,自行打印生产日期,经初步核查,自2024年9月至案发售出奶粉1.06万单,销售金额计64.26万元。
孙某、吴某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奶粉及销售不合格奶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亳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系列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不法商家将非法生产的奶粉包装成“新西兰羊奶粉”“俄罗斯双峰骆驼奶粉”等境外奶粉在网络平台销售,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社会影响恶劣。该系列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奶粉行业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不法食品经营者。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7月1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在某平台经营的“甄选零食特产”和“小吃内蒙特色”两家店铺(同一经营者孙某某)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将品名为“风干鸭肉”、“鸡肉干”等产品装入印有“风干牦牛肉”和“高原手撕牛肉”字样包装袋,随后通过其在互联网平台开办的店铺进行线上销售。经查,当事人以鸭肉、鸡肉冒充牛肉进行网络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0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8月15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鸭肉、鸡肉冒充牛肉进行网络销售,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严惩重处,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豆制品小作坊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王某某豆腐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销售的豆干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豆干中的甜蜜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豆腐干生产制作过程中添加使用甜蜜素,共生产豆腐干560千克,违法所得共计4256元。2025年5月14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食品添加剂甜蜜素0.7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去除豆腐干中的苦涩味,在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应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满好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8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满好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展粉丝生产加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粉丝进行查封并送检,经检验,样品中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粉丝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净化市场消费环境,有力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切实铸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六、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在肉类制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
2025年4月7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蚌埠经开区开门红酒馆涉嫌存在非法添加行为,随后通过监督抽检对该单位经营的卤猪耳朵、制作卤猪耳朵的卤肉汁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卤猪耳朵中含有罂粟碱0.54ug/kg,卤汁中含有罂粟碱67.4ug/kg、那可丁47.9ug/kg。当事人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等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5月26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本案当事人在制作卤菜过程中添加含有罂粟碱等非食用物质以增加食品的香味和口感,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消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筑牢食品安全底线,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七、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徐久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5日,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检验机构对黄山徐久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徽州酱板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鸡肉调味酱(配料中标注有脱氢乙酸钠)用于生产徽州酱板鸭对外销售,但成品配料表中未标注该鸡肉调味酱。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950元,违法所得80元。2025年7月7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和不合格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腌腊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生产企业,在购进原辅料时要仔细核对配料表信息,杜绝超范围添加行为,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标准要求。
八、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亿顺农副产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6月18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潘集区亿顺农副产品加工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正在生产加工牛杂类熟食肉制品,在食品添加剂仓库中发现4袋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275元。2025年8月25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罚没款合计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加工肉制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睿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6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睿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计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生产的清蒸手撕童子鸡食品开展抽样检测。经检验,被抽样食品的柠檬黄含量为0.02g/kg,为不合格食品。经查,为满足客户对产品色泽的要求,当事人在生产清蒸手撕童子鸡食品时添加了复合调味料吉士粉,该吉士粉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柠檬黄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熟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柠檬黄。当事人共生产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共520袋,库存480袋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着色剂)有严格使用产品范围和使用限量要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十、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夜游神烧烤店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案
2025年5月,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怀宁县夜游神烧烤店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原料冻库中发现存放有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预包装熟食鸽子肉和马肉,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经查,上述涉案的熟食鸽子肉共购进50只,用于烧烤使用,已销售26只;马肉共购进20公斤,用于制作菜品拼盘,已销售9.12公斤。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50元,违法所得26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年6月,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主体,擅自采购并对外销售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预包装肉制品,食品来源无法追溯,食品质量难以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切实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