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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53号)

   2018-03-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69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8〕53号【发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8〕5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5453.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本市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源头管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申请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一)以下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进行查处:
 
    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下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以下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1、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网上登记备案的或网上备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三)以下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
 
    三、主动发现,形成合力
 
    各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效依托街镇,充分发挥网格化巡查作用,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油烟、异味、废气等扰民行为,避免矛盾激化。各部门应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餐饮场所存在违反环保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大治理力度。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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