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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8-01-11 农业部716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农业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7-12-29【生效日期】 2017-12-29【效力】【备注】 附件:农办质〔2017〕41号.C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2-29
【生效日期】 2017-12-29
【效    力】 
【备    注】  附件:农办质〔2017〕41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经中央编办批准,农业部决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职责进行调整,并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协调指导地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评审登记工作职责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划转到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承担。
 
    二、农业部将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将无公害农产品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职责全部下放,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下放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合二为一。
 
    三、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复查换证)申请、受理、审核和颁证等工作,原颁发证书有效期顺延,待新规章制度出台后再按新要求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请各地充分认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调整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做好相关承接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2131579、59193164;联系人:张志华、董洪岩。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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