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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赣农字〔2016〕93号)

   2017-05-11 江西省农业厅134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发布文号】 赣农字〔2016〕93号【发布日期】 2016-12-27【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赣农字〔2016〕93号
【发布日期】 2016-12-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agri.gov.cn/News.shtml?p5=325785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林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为维护全省生猪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互享、工作协作和定期会商等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的组织协调和联合执法,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加强监督巡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黑窝点”、病害猪收购的“黑窝点”、大中型集贸市场、超市、猪肉摊贩、学校食堂以及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收购、屠宰、销售病害猪、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及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黑窝点、非法加工病害猪的小作坊和非法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小摊贩,形成高压态势,严防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对群众、媒体反映的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各地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农业、食药监、公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见附件),各地要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乡镇政府驻地以及餐饮企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重点肉品消费场所印发张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屠宰企业和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公布当地的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实并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要将落实《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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