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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龙城区“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朝龙政办发〔2016〕86号)

   2017-03-18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96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朝龙政办发〔2016〕86号【发布日期】 2016-07-1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朝龙政办发〔2016〕86号
【发布日期】 2016-07-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ylc.gov.cn/News/Show.aspx?id=378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阳市龙城区“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朝阳市龙城区“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打造绿色食品强区,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从2016年开始新获得农业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获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获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业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展的(无公害农产品除外),给予原奖励标准的50%;
 
  (二)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同一种认证的,按照总奖励金额80%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有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不同种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1种认证进行奖励;
 
  (四)如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领取区政府颁发奖金的单位或组织,今后同一产品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组织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区农业部门申请。
 
  (三)区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奖金缴回区农业部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再审定其他产品等处理。
 
  第九条 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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