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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食药监食流〔2016〕133号)

   2016-10-13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8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食流〔2016〕133号【发布日期】 2016-08-01【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食流〔2016〕133号
【发布日期】 2016-08-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6/8/1/art_4805_30936.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高进入市场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
 
  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提高进入市场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创新监管模式,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要求。
 
  二、严格标准, 分类实施
 
  (一)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信用登记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的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对其供货者,应当建立信用登记管理档案,查验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留存,记录销售者或供货者相关信息。
 
  (三)分类实施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区分以下四种类别,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
 
  1.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类。经营者购进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以下任意一项证明: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
 
  (2)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其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可作为产地证明;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的产地证明;
 
  (4)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产地证明;
 
  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内容不齐全的,视为无效证明。
 
  2.畜禽及畜禽产品。经营者购进时,应当分别查验并保存以下证明:
 
  (1)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对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查验加施的检疫标志;
 
  (3)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进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购进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市场禁入
 
  1. 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2.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未加施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3.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其包装、标识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的,禁止入市销售。
 
  三、积极作为,全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把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指导规范。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指导辖区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并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便利店细化各项准入标准,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信用登记、进货查验、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并切实落实。对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监督抽检。各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分季节、品种等特点开展监督抽检。要在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的同时,深入进行风险分析,追根溯源,及时抄送所在地辖区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将经营者记入相应的失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批次。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开展市场准入制度的集中培训,并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便利店采用悬挂条幅、发放彩页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范围,营造全社会共治共享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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