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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2014-04-0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23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发布日期】 2014-03-1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发布日期】 2014-03-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2013〕6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 hirta 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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