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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9-19 09:58IP属地 北京2290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峪关市某餐饮店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12月30日,消费者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嘉峪关市某餐饮店购买了牛肉小串、网红小面筋手把串各1份,共计花费10.95元,消费者根据自身经验判断其所购买的“牛肉小串”并非牛肉,疑似鸭肉冒充,向我局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后厨冰柜内发现“风味小肉串”食品原料1包,外包装配料表显示其主配料为鸭胸肉。店长陈述用于制作美团外卖平台上所销售的“牛肉小串”的原料,共计收入640.2元。
 
  当事人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等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赔偿举报人,且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积极联系消费者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0.2元,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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