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某餐饮服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6月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使用散装食品原材料无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在网络外卖平台上架并对外售卖三文鱼沙拉和三文鱼厚切生食菜品,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核准热食类制售,无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同时存在使用过期及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无证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多项违法行为。过期食材易滋生细菌毒素,生食类食品未设置专间,缺少高温灭菌环节,极易引发食物中毒,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属于高风险食品。部分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放松原料管控,无视许可要求擅自开展高风险餐饮经营。该案警示广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切勿为追逐利益以身试法。各从业者要以此为鉴,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持证合规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