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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类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09-19 09:56IP属地 北京1780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商贸店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6年7月2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问题线索,反映辖区某商贸店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保健食品时,商品宣传页面配图标注“帮助伤口愈合、为免疫系统制造对抗细菌和感染的抗体、通过血液向细胞输送氧和各种营养、有益消化吸收、提供多种氨基酸帮助身体制造新的组织”等内容。
 
  经查,该商家网页宣传文案含有疾病预防、治疗相关功能描述,与广告审查许可核准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存在广告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易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未按照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合规审查、未按审查通过内容发布互联网保健食品广告等多项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6年8月4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案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例二
 
  聊城某养生中心涉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7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养生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台式电脑中,查获多份PPT宣传资料,资料内包含“多重保健”“抗血栓”“预防冠心病等慢性心血管病”“可预防老年痴呆和其他癌症,降低发生率”等宣传表述。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对应的科学依据与权威出处,宣传功效无有效验证,属于对商品性能、功能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严禁假借保健食品名义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照审查核准内容,不得开展无依据的夸大、虚假宣传。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产品批准文号,理性看待宣传话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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