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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守底线 从严监管护民生 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肉制品整治典型案例公示

2026-08-08 16:24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670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全市深化治理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紧盯重点地区、关键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治理格局,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在整治中发现部分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全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盘龙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案
 
  2026年1月30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加工火腿的车间内卫生脏乱差、杂物多,晾挂间被装修为直播间,部分火腿商品堆放在过道内,流程混乱。执法人员当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3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停止生产,但是仍然存在未整改到位项目。该公司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该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
 
  典型意义:环境卫生、生产许可条件是肉制品生产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环境脏乱差易滋生虫害,极易造成食品污染。擅自变更生产许可条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中当事人在责令整改后,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未消除。因此,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昆明市晋宁区某烧烤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2月2日,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烧烤店进行检查,在烧烤店冷藏柜内发现无生产日期的冷冻调味鱿鱼串(0.29千克)和丰鸭副产鸭舌2袋(0.55千克),在检查中还发现货架上过期食品“乐虎维生素功能饮料”2瓶,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生产日期是食品的“出生证”,一诺千金,绝不容丝毫造假,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未标识生产日期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落实标签管理责任,杜绝任何形式的日期标注疏漏,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依法诚信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销售过期的饮料和无生产日期的肉制品,消费者食用此类食品存在重大健康隐患。严格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案例三:安宁市某鲜肉摊经营的猪肉检验不合格案
 
  2025年12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鲜肉摊销售的鲜猪肉进行了抽检送检。2026年1月7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该猪肉的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对鲜肉摊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查找问题原因并予以整改,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肉类产品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要的食品,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消费者在购买食用之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查处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守住肉制品安全底线,从源头守住吃肉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商户进货时一定要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保证肉制品安全。
 
  案例四:石林县某烧烤店网络平台上宣传的内容与预包装上标识内容不相符案
 
  2026年1月13日,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举报人称“在石林县某烧烤店美团外卖店铺购买的食品实际用料于商品详情页‘猪肉’宣传不符。2026年1月13日,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负责人手机上美团后台商品基础信息,骨肉相连(大串)商品原料:主料:鸡蛋、鸡肉、河粉、猪肉、猪骨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冻柜内发现骨肉相连预包装食品:骨肉相连配料:鸡肉、鸭软骨、饮用水、淀粉、白砂糖、植物油、香辛料、味精、大豆蛋白、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骨肉相连(大串)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款。
 
  典型意义:该烧烤店销售的食品配料是鸡肉、鸭软骨等,但在其网络平台宣传页面显示配料含有猪肉和猪骨头,未反映产品真实信息,存在虚假宣传。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告知经营者要如实公布产品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也可减少消费矛盾,切实回应群众对于食品信息知情权的诉求。
 
  案例五:呈贡区某购物商场销售的糊辣味翅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6年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购物商场销售的糊辣味翅尖进行抽检。2026年2月14日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商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绝非可松可紧的参考标准,不合格食品存在健康隐患,直接威胁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务必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守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六:昆明市某肉制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行为案
 
  2026年1月22日,滇中新区直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依法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台账记录不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上述问题仍未进行整改。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处罚款。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在执法部门督促后仍未完成整改,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识不到位,也暴露出日常生产经营中生产台账记录等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要求,而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追溯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者必须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日常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能流于形式、疏于管理。
 
  案例七: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2026年4月2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6年4月20日、4月21日当事人生产“泡鸡爪”时,该批“泡鸡爪”外包装标示的配料与实际投料不完全一致,不能完全反映产品真实配料情况,与其标签配料的内容不符。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泡鸡爪”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泡鸡爪”39箱,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预包装食品配料表是消费者判断过敏原、营养成分、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对产品生产过程严格把关,应确保产品与其标签内容相符,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反映产品真实情况,然而,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的产品标签配料与实际投料的内容不符,本质上是漠视食品安全法定责任。食品生产者不能为了营销而随意篡改配料标注,必须做到标签与实际生产完全一致,真实反映产品属性,杜绝侥幸心理。
 
  市场监管利剑常在,守法底线不容触碰。下一步,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整治检验不合格、掺杂掺假、虚假宣传、标签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呼吁消费者擦亮双眼,在购买和食用相关肉制品前,核验生产经营者资质、产品配料等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维权。
 
  编辑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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