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三期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横沥镇某羊牧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宣传视频、PPT讲解及微信群发布产品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其经营的普通食品“某某即食型益生菌粉”、“胶原蛋白肽粉”具有“代谢性疾病调理”功能,且产品PPT介绍中也含有“提高免疫力,抗幽门螺旋杆菌感染,缓解便秘,降血糖,降血脂,调节高血压,降尿酸。”等多个涉及医疗功效的用词。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能提供治疗效果证明,不能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具体出处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二、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推介信息与宣讲视频,宣传“海参短肽”产品功能、疾病治疗功效及食用案例,宣称“活性短肽能治疗癌症、白血病、结节等疾病;可作用于抑郁症、四高、糖尿病、心脏病、脑出血、脑梗等病症”,并在经营场所现场宣讲时声称其经营的“海参短肽”商品治愈了困扰某群众多年的痛风疾病。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和科学依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三、东莞市大朗镇某康保健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推销保健品过程中,通过PPT宣传、口头讲解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石墨烯磁能护膝产品具有“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微循环、舒筋活络、益气养阴、祛风除湿……”等保健功能,并称该产品具有“直达痛点,加快血液循环舒缓不适……”等优势。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和科学依据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