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始终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行动宗旨,持续聚焦网络餐饮突出乱象,坚持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现将近期查处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吃店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网络店铺中煎蛋商品名称中标注了“单独打包”的文字,但在出餐时却将煎蛋与烤肉饭合并打包。当事人购买煎蛋2个,打包费0.5元/个,共计多收取打包费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6月16日通过三方平台将多收取的打包费退还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情形,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多收取打包费的行为,在法律上并非“灰色地带”,而是被明确定性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经营者按多个单品收取打包费,却只提供了一个包装,对该收费与服务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已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敲醒了警钟,勿因小失大,将打包费异化为“隐性利润”,透支消费者对行业的信任根基。
二、天津市河东区某餐饮服务店未经许可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持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我局向三方平台所在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认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入网餐饮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整改,将平台网络店铺第一时间下架。
法律依据及处罚:本案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时常自查,确保经营资质与经营行为一致,并按照经营主体规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保证消费者“舌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