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
昆山市千灯镇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8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对昆山市千灯镇某餐饮店煎炸过程用油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项目标准指标为≤27%,抽检批次的实测值为38%。该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网络餐饮小店煎炸用油不达标问题的食品安全监管典型案例。案件聚焦油炸类小吃餐饮的用油安全隐患,针对煎炸油极性组分超标、长期使用问题作出处罚。该案查处有效警示同类经营者规范用油管理、及时更换餐厨用油,切忌为了成本忽视食品安全本质。通过本案的查处,在整治网络小餐饮食品安全乱象时,起到“处罚一例、警示一片”作用,有利于压实入网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
案例二
昆山市张浦镇某烧烤店提供虚假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张浦分局收到苏州市公安局交办线索:昆山市张浦镇某烧烤店入住外卖平台时提交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资质用于线上店铺审核经营。接到线索后,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线下实际经营主体为昆山市张浦镇某小吃店,资质齐全,另注册昆山市张浦镇某烧烤店作为线上店铺主体,委托他人办理并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至平台,许可证编号经省许可系统核查无核发记录。同时店内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涉案线上店铺现已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线上资质造假叠加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网络餐饮典型违法案件,经营者拆分线上线下主体,使用虚假资质骗取外卖平台入驻资格,同时未落实健康证管理要求。本案查处明确了入网餐饮商户必须公示真实有效资质、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有力震慑虚假入网经营行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入网餐饮商户经营行为,净化线上订餐消费环境。
案例三
昆山市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陆家分局执法人员对昆山市某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检查,现场发现1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米饭的分装活动。经查,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再次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屡教不改”而受到罚款处罚的典型案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法定刚性要求。本案当事人在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警告后,时隔数月再次违法,暴露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执法部门从初犯的“警告”递进到再犯的“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也对其他经营者形成了有力警示:法律底线不容反复试探,必须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真正内化为日常操作规范,切莫将“警告”视为“免责牌”。
案例四
昆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陆家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昆山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混有异物虫子的面条等问题。2026年3月26日,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刀具及砧板存在混用,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存放等问题。当事人承认于2026年3月18日销售的面条中混有异物虫子,系由于从业人员加工操作不当所致,上述问题反映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混有异物食品和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两项违法行为。面条中混入虫子,看似偶发操作失误,实则暴露出环境卫生不达标、工用具混用、交叉污染防控措施失效等多环节管理漏洞,根源在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悬空。执法部门依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同步查处,体现了问题纠偏与责任压实并重的执法导向。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加工操作各环节,要将主体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推动经营者实现从被动整改到主动防控的转变,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接下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保持高压态势不松懈,加大网络餐饮监管力度,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坚决守护市民每一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