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岗位职能、聚焦民生热点,依法规范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全力守护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购买海产品投诉举报无标签、虚假宣传、缺斤少两并索赔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其从某网络食品经营户购买的八爪鱼存在无标签、虚假宣传、缺斤少两等情况,并附有拍摄的未张贴标签的产品照片,称该产品并非商家宣传的野生海捕,要求我局对该经营户进行处罚,并赔偿其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该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随即对被投诉举报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均张贴标签,且标签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对被投诉举报产品进行了解冻称重,重量符合要求。调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向其供货商索要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原料采购记录,显示该产品为野生海捕。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投诉举报人累计投诉6次、举报8606次。
结合我局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次数,我局决定不采纳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所谓“证据”,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被投诉举报人也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
2026年2月12日,投诉举报人就该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提出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复议,复议机关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经查询投诉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6次、举报8606次,投诉举报人虽有消费者外观,但实质系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属于一般消费者,其投诉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依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