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教总局领导一个问题:餐饮单位操作处理区域发现过期食材,该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餐饮环节使用原料属于食品经营,不属于生产。
答复:
餐饮环节在操作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应当严格区分情形、精准定性: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使用该原料加工制作菜品的,依法认定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在操作区未及时清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不足以证明该原料已被用于菜品加工制作的,依法认定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行政处罚必须以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为基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禁以推定方式认定违法事实。此外,餐饮属于加工制作环节,你提出的第二种观点属于对法律的误解。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