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餐饮经营者若忽视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保质期,不仅危害消费者健康,还将面临法律严惩。近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一家饭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菜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回顾
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厨房操作区发现一桶已开封使用的“老坛泡椒”,桶盖敞开。经查看瓶身标签,该泡椒净含量1.4kg,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检查当日已过期。而在同一操作区内,执法人员又发现半袋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米(粉末状)”,包装袋口未密封,剩余约半袋。该红曲米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检查当日已过期。
执法人员经现场询问后得知,该饭店分别使用上述过期泡椒和过期红曲米制售“泡椒牛蛙”和“椒盐猪脚”供消费者食用。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
法律科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饭店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查验: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等信息,并保存相关票据。
2.定期清理:建立库存盘点制度,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3.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菜品。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外就餐时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