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萧山区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这一难而重大的民生实事,持续深化集成改革,通过构建“商户自治、平台主治、属地常治、部门智治、纪委督治、社会共治”“六治协同”体系,破解商户意识不强、平台协同不畅、属地联动低效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部门智治
为持续规范全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专项治理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行动聚焦“幽灵外卖”、无堂食外卖经营乱象及后厨卫生脏乱、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现对第一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旨在通过
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督促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引以为戒
守法诚信合规经营
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杭州萧山某蛋糕店“幽灵外卖”假证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幽灵外卖”系列案件排查中发现,杭州萧山某蛋糕店在只有一个店面的情况下,以多个品牌蛋糕店名义在外卖平台开设60多家网店接单。后查明当事人为了超额获得平台订单入口,在外卖平台创立多个账号,委托第三方运用P图软件制作虚假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平台店铺,累计共伪造了103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89张盖有多个市场监管部门的公章。当事人通过上述虚假店铺接单,对于其中距离较远的订单则转卖给同行,收取转单费。自2025年5月以来,当事人使用假证进行经营活动,经营额约20万。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大量伪造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公安机关已对9人采取强制措施。
【合规提醒】《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而从事“幽灵外卖”的店铺大都没有经营资质,仅凭虚假经营场所就开展经营,规避了监管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引发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和消费纠纷。经营者只有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案例二:杭州萧山某小吃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执法人员通过外卖在线2次监测到该小吃店后厨呈现严重脏乱差状态,墙面、灶台和地板油污严重,垃圾桶垃圾外溢,杂物乱放等。随后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提醒当事人整改。2026年1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厨卫生问题依然存在,未整改到位。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醒】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日常按照“五净三清”(五净:场所净、设施净、工具净、食材净、人员净;三清:日清洁、周清扫、月清理)的要求,提供放心餐饮安全环境。
案例三:杭州萧山某食品店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9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杭州萧山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店在从事“冰淇淋爆浆泡芙”等食品及烧烤等热食类食品的现场制售,并且在外卖平台提供相应外卖服务。后查明,当事人为规避餐饮登记限制,在申办营业执照时,仅申报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未办理提供餐饮服务的相关登记。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备案登记,擅自改变业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食品店已停止热食类食品等的现场制售行为。
【合规提醒】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是两类不同的食品经营项目,风险不同,要求不同。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切莫投机取巧,以低风险项目领取营业执照而实际从事高风险项目。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点单时,要注意查看平台内上传的店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信息,查看是否具有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案例四:杭州萧山某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底,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对餐饮店开展烧烤类食品专项检查。在某小吃店经营场所冷藏柜内发现有汼肉风味小串、新疆小肉串等4款食品(原料),标签标注配料为鸭肉、猪肉等。但该小吃店店内对应菜单和外卖平台对应菜品信息均标示为“牛肉小串”“羊肉串”等。经检测,汼肉风味小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新疆小肉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和羊源性成分,但均检出猪源性成分和鸭成分。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该小吃店将以猪肉、鸭肉为原料制作的肉串当做羊肉或牛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九条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成分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小吃店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下架相关产品,更改相应菜单。
【合规提醒】部分以猪肉或鸭肉为原料的肉串,一般配料里会添加牛、羊的脂肪或者牛、羊肉风味的食品添加剂,导致在口感上难以区分。经营者采购原料时要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信息,核对配料表,宣称的菜品(外卖)名称要与实际一致,不能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此类烤串时,要注意对比价格等,也可向商家咨询查看所使用的原料,核对外包装标签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