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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某商行无证售烟被查处 这些红线不能碰

2026-04-02 19:32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340中国食品网
  “没证卖烟没关系”“少量售卖不违规”……不少经营户存在这样的错误认知。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两起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商行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多种卷烟。据此,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执法行动敲响守法经营警钟。
  
  据了解,烟草属于国家专卖专营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大烟草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以严执法、实作风守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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