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其中3起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
一、梧州市万秀区某酸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菠萝酸嘢(自制)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0日,万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当事人制售的菠萝酸嘢(自制)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菠萝酸嘢(自制)的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万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会造成未知健康隐患,致敏风险及代谢负担。此案件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从终端消费环节利用食品抽检靶向精准发力。一方面,及时阻断了不合格食品的流通链条,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到健康侵害,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另一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业态形成有力震慑,打破了部分经营者“小本经营可侥幸”“添加剂用量凭经验”的错误认知,倒逼从业者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梧州市蒙山县某甜品店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0日,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对某甜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销售的“炸牛肉小串”怀疑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投诉举报,该局立即对该店进行核查,发现该店使用品名为“犇肉风味串”(配料:鸭肉)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后标注“牛肉小串”在外卖平台上进行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事实。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以假充真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经济损失与消费信任受损。严厉查处此类行为,可以警示外卖平台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如实在外卖平台公示商品使用原料等信息,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落实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满意度、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稳定。
三、梧州市蒙山县某甜品铺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料名称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2日,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该局对某甜品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甜品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的“骨肉相连”使用的原料为鸡胸肉、鸭胸软骨,与其在平台上标注的主料为“黄牛肉”的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主要原料名称的违法事实。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外卖平台上如实公示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看到的信息(品名、规格、价格、用料等)与实际一致,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严厉查处此类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平台市场秩序、压实平台与商家合规责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网上消费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消费环境,也筑牢平台可持续发展基础。
文字:市局餐饮科、蒙山县局、万秀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