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有效防范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向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提醒告诫。
一
落实主体责任 筑牢安全底线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等相关标准,掌握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原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供货者名称等相关信息,有相关要求的严格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控相关化工产品、工业原料流入食品领域风险。
二
严格过程控制 规范使用行为
所有食品添加剂使用主体(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等)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工艺和技术指标组织生产,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说明书。食品添加剂使用主体,尤其是肉制品生产主体要严把原料采购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感官异常(如外观异常白胖、有刺激气味等)的原料;严把过程关,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全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
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规采购、贮存、使用工业用化学品及非食用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等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我局坚决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环境消毒等名义购买过氧化氢用于鸡爪、大肠、猪蹄等肉制品泡发、消毒、漂白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与下游食品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各类违法主体;严禁经营、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严禁在餐饮服务、现场制售、食品保鲜、贮存环节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准确、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请各类主体高度重视,切实规范行为,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