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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电商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虚假宣传食品材质的销售者予以处罚,不构成违约

2026-03-19 09:20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920北京互联网法院
  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二
 
   电商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虚假宣传食品材质的销售者予以处罚,不构成违约
 
  ——某管理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管理公司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挪威进口三文鱼”,针对该商品被告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商品实际为虹鳟鱼而非三文鱼。被告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商品鱼种为虹鳟。被告依照平台规则,认定原告销售材质不符的食品,作出下架违规商品并扣除原告违约金10万元的处罚。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主张依据相关标准,虹鳟鱼亦属三文鱼范畴,不构成材质不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违约金10万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挪威三文鱼”通常指代进口的大西洋鲑鱼,而虹鳟鱼在市场价值、口感、品质等方面与大西洋鲑鱼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被普通消费者接受为“挪威三文鱼”。原告的销售行为已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造成了消费者的认知混淆。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实物与宣传材质不符”。被告依据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违规,并按照平台规则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处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被告不构成违约,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强化内部治理,对推动网络消费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平台规则的合同约束力,认可了平台基于检测报告、客诉记录等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正当性,同时强调商家应依法履行其对消费者应尽的真实、全面告知义务。本案对于引导电商平台依法依规治理虚假宣传行为、促进网络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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