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0日,两名老年消费者在晴隆县某生活超市购买土豆5.52公斤,实际结算单价为2.56 元/公斤,合计支付 14.10元。消费者发现,该超市活动海报宣传价格为1.36元/公斤,实际收费显著高于宣传价格,认为商家存在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随即投诉维权,诉求退一赔三。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超市海报宣传价格与收银系统结算价格不一致,未履行明码标价与价格承诺义务,存在多收价款情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晴隆县某生活超市分别向两名老年消费者各赔偿300元,纠纷妥善化解。
三、案例评析
(一)消费者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基于海报价格作出购买决策,结算时才发现实际收费更高,无法提前知晓真实价格,商家未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超市以优惠价宣传、以高价结算,未提前告知价格变动,构成引人误解的价格宣传。
(二)商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本案中,商家海报标示 1.36元/公斤,实际按2.56元/公斤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诱导、高价结算,直接构成价格欺诈。
(三)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商家价格欺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解,既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规范标价、诚信经营,警示同类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杜绝虚假标价、虚标优惠等违法行为。
四、消费提示
(一)购物时留意标价签、海报、促销信息与结算价是否一致,付款前核对金额,发现差异及时提出。
(二)保留好购物小票、海报照片、支付记录等凭证,遇价格欺诈、不明收费等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三)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及时更新促销标价,信守价格承诺,不得以虚假优惠、高价结算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