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洛阳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件一】洛阳某商贸商行销售不合格干海参案
2025年9月10日,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商贸商行销售不合格干海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2025年5月12日,举报人林某在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6斤干海参,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检验,该商贸公司销售给林某的干海参“蛋白质、水溶性总糖、复水后干重率不符合GB 31602-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全额退款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商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林某给予货值金额三倍的赔偿。
【案件二】洛阳市老城区某酒吧服务馆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案
2025年4月22日,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吧服务馆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3.罚款10000元。
2025年3月14日,老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老城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移交的线索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2月9日19时许,三男两女共5人进入该酒吧,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仅口头询问年龄,未查验身份证件。两未成年人在美团平台下单120元、69元、58元套餐各一份,并在店内核销。套餐包含苏打酒共计48瓶,违法所得11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九】西工区某驴肉汤饮食店制售掺假驴肉案
2025年8月5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西工区某驴肉汤饮食店制售掺假驴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5年4月24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工区某驴肉汤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以每斤40元的价格从一名郑州孙姓人员处购进生驴肉20斤(无进货票据),购进金额共计800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将其中17.32斤生驴肉加工成卤驴肉9.5斤,以每斤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2.5斤被抽检(以购买方式取样),剩余7斤截至查处时已售罄;剩余2.68斤生驴肉于2025年5月13日被抽检(以购买方式取样,单价40元/斤,销售额107.2元)。2025年6月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驴肉制品中检出马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