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保健食品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我市相关企业快捷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合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助力企业从源头防范风险,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保健食品领域高频投诉举报问题,系统梳理法律法规依据,制定了《青岛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理指引
(一)申请主体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二)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以下材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4.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5.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三)办理方式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事项全程网办。青岛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办。
1.网办地址
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搜索“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进入办事指南,点击“立即办理”后按照流程申报。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电子证照。
2.咨询方式
咨询窗口: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T08市场监管窗口。
咨询电话:0532-66200355
3.办理时限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关于广告批准文号的期限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二、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相关规定要求
(一)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1.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保障健康所必需等内容;
3.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7.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8.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进行广告宣传;
9.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2.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3.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5.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保健食品广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供稿:广告处、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