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刘某涉嫌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刘某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经抽样检验,刘某经营的糖果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他达拉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害,此案充分展现了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及时有效的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警示试图违法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这也体现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双方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2
董某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且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7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予起诉决定书》,董某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与其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售出标识“德国小钢炮”、“棒老头”等产品各1盒。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检出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数量、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害,还会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该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持着良好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各方加强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各自工作优势,实现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03
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某中医养生店
对经营食品作虚假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5年7月,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有奖征文、演讲比赛等方式,宣传其经营的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面向老年群体实施食品虚假宣传行为,利用老年群体对健康的迫切需求,以及对食品、药品相关知识的认知短板进行误导销售。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市场竞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还极易侵害老年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和消费知情权,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当前,部分食品经营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变相夸大食品功能、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界限,其中针对老年群体的虚假宣传行为频发,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