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5年调解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于2025年4月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购酒。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王先生将自带的50斤白酒与在该公司购买的3000斤白酒混合后,包装了500件食品名称为“恋池酒”的产品(规格1X6,500ml),经王先生朋友品尝后口感不佳,怀疑该酒是酒精酒,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资质和该酒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2025年8月26日,我局组织王先生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先生将500件产品邮寄至该公司,该公司收到酒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王先生酒款6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9日,投诉人赵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父亲被诊断为开放型颅脑损伤重型,目前仍处于脑部恢复期。贵州银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向其父亲销售白酒,金额共计4794元。赵先生父亲先行预付628元,约定剩余款项待货到后支付。赵先生发现该情况后,随即联系该销售人员要求退款,但对方态度恶劣,以需向经理汇报、工作繁忙、运费高达600余元等理由拒绝退款。为此,赵先生投诉要求退还购酒款项,并由销售方承担退货运费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贵州银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组织赵先生和该公司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贵州银岩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赵先生金额628元,货物拒收退回。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消费者胡先生于2025年3月20日到我局投诉,称其在仁怀市逸飞饮品店购买的饮品内存有异物,产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仁怀市逸飞饮品店进行现场核查,并调取查看了相关监控视频。经查,胡先生发现饮品中的异物,系为该店工作人员在剪牛奶盒时,不慎将牛奶包装盒碎屑掉入饮品杯中,当时未及时发现。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仁怀市逸飞饮品店向胡先生支付赔偿24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五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彭女士反映,其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仁怀市某某黑豆花山野菜火锅店一分店订购豆米火锅,并配送至家中,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餐品中含有异物,产生消费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仁怀市某某黑豆花山野菜火锅店一分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门店存在“三防”设施不到位、垃圾桶未加盖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我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门店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针对彭女士的诉求,经我局组织调解,该店向彭女士当面道歉并支付赔偿1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六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其在仁怀市火石镇李登祥干货店购买的辣椒粉,食用时发现其中混有海沙,疑似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消费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2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现场未发现消费者所反映的辣椒粉含有海沙的情况,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随后,我局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由仁怀市火石镇李登祥干货店向消费者支付赔偿138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七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日,消费者崔先生通过微信群在贵州丝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白酒6箱,共计费用3996元。因自身患有重症肌无力,膝盖也退行性变,联系商家退款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2月4日,经我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崔先生将6箱白酒邮寄至贵州丝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酒后退还崔先生酒款3996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八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周女士反映,其于2025年12月18日购买八宝粥,同月20日食用时发现该产品已发霉变质。其1周岁子女误食后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目前在仁怀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已输液三日,精神状态较差。周女士称,商家至今未就此事主动联系处理,遂来电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2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商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周女士所购八宝粥处于有效期内,但因瓶体受挤压导致漏气。该商品于2025年12月18日售出,周女士于同月20日食用,对于该情况问题导向无法考察。经我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承担周女士子女的医疗费用,并另行赔偿1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九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9日,消费者谷女士反映首杨水果销售的榴莲,拿回家打开后发现存在坏果的情况,要求商家退款,商家拒绝处理,故来电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工作人员前往首杨水果店进行现场核查,经了解,谷女士所购榴莲为整果未开封状态,因榴莲果肉在未打开前难以直接判断品质,且商家称因平台订单较多,未能及时与消费者沟通退款事宜。经我局组织调解,首杨水果店向谷女士赔礼道歉,退货退款并赠送水果取得了谷女士谅解,挽回损失14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十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刘女士反映,其在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购买白酒产品,次日尝用后认为酒质不符合个人口感。因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表示“若消费者不满意可无条件退款”,刘女士主动联系商家协商退回剩余酒水,但遭拒绝,故通过12315平台投诉,希望此事得到有效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到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违规情况。经我局组织调解,由仁怀市格福酒类经营部向投诉人退货退款,挽回损失1816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