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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河鲀鱼毒素中毒的风险提示

2026-02-03 09:35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3160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近期,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沿海省份报告多例河鲀毒素中毒病例,其中,某市12人在某餐厅聚餐进食河鲀鱼,其中7人食用了用鱼内脏煮的粥后发生中毒事件,目前仍在ICU接受救治。经调查确认,所食用的河鲀鱼均为野生河鲀鱼。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与健康,现就相关风险及预防措施提示如下:
 
  一、河鲀鱼与危害
 
  河鲀(俗称河豚)是一种含有剧毒的鱼类,其卵巢、肝脏、肾脏、眼睛、血液等部位均含有河豚毒素(TTX),这是一种毒性极强的神经毒素,毒性约为氰化钠的1250倍。0.5毫克河豚毒素即可致人死亡。毒素性质稳定,常规烹煮、腌制、晾晒等方式均难以破坏。
 
  中毒症状通常在食用后10分钟至3小时出现,主要包括:唇舌麻木、头晕、呕吐、
 
  四肢无力、言语困难,严重者呼吸困难、血压下降、昏迷,死亡率高达60%以上,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
 
  二、我国对河鲀鱼经营的相关规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我国允许经营的品种仅限于人工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加工要求,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加工企业按规定去除有毒部位,经检验合格的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须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任何个人和单位严禁加工经营所有野生河鲀(包括上述某市中毒事件涉及的弓斑东方鲀)、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除上述两种养殖品种外的其他河鲀品种。
 
  特别提醒,餐饮单位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针对各方的风险提示
 
  (一)致渔民朋友
 
  1.捕捞到河鲀鱼时,切勿自行销售、食用或赠与他人。
 
  2.野生河鲀毒素含量极高,处理过程中即使微小的内脏破损也可能污染鱼肉。
 
  3.请将误捕的河鲀放生或交予相关部门专业处理。
 
  (二)致消费者
 
  1.绝不购买、食用野生河鲀或来源不明的河鲀制品。
 
  2.如选择食用河鲀,务必确认:
 
  餐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食材为人工养殖的红鳍东方鲀或暗纹东方鲀;
 
  产品包装上有合格证和可追溯信息;
 
  警惕“农家自制”“野生河鲀”“传统处理”等宣传,这些极可能是致命陷阱;
 
  食用后出现口唇发麻等不适,立即就医并保留食物样本。
 
  (三)致市场经营者
 
  1.严禁销售野生河鲀及任何未经合法加工的河鲀整鱼。
 
  2.严格查验进货凭证,确保所售河鲀产品来源合法、标识齐全。
 
  3.发现可疑产品立即下架并报告监管部门。
 
  (四)致餐饮服务单位
 
  1.经营河鲀菜品必须使用经合法加工、检验合格的产品。
 
  2.严禁采购、加工、经营野生河鲀或整鱼。
 
  3.在菜单醒目位置公示河鲀品种、来源及风险提示。
 
  4.保留采购票据和合格证明备查。
 
  (五)致监管部门
 
  1.加强对渔港、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巡查力度。
 
  2.重点排查大排档、农家乐、私房菜等风险较高场所。
 
  3.开展针对性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四、临床救治
 
  如发生疑似河鲀毒素中毒事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保留剩余食物、呕吐物,以便检测与调查;河鲀毒素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一般以排出毒物和对症处理为主,及早对病例进行救治:①催吐、洗胃、留置胃管、导泻,及时清除未吸收毒素;②大量补液及利尿,促进毒素排出;③支持呼吸、循环功能,给予缓解麻痹症状的药物,必要时予以气管插管、机械辅助通气,持续胸外心脏按压;④严格监测瞳孔和病例病情。
 
  撰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郭云昌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黄盼盼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莉莉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黄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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