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民生密切相关的消费痛点,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案件,强力震慑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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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查处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9日,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依法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对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地瓜淀粉”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数值标示不真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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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某食品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要求、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6月3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某食品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要求、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禹城市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清洁作业区入口的洗手和干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鸡蛋进货时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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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齐河县某大酒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10月10日,齐河县市场监管局对齐河县某大酒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5日,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当事人购进的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齐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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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0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对乐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6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当事人生产的松茸鲍汁蚝油(液态调味料)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乐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