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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牟利!七部门联合出手,一地明确12类恶意投诉 “红线”

2025-10-15 09:15IP属地 河北省廊坊市 联通3180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

       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是指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假借消费维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名义向经营者索要财物,未达目的便以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检举等形式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下列情形涉嫌属于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1.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生活消费需要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的;
 
  2.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数量,有明显异常的,或者投诉举报内容呈格式化特点的;
 
  3.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投诉的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4.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的;
 
  5.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诉的;
 
  6.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
 
  7.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又索取赔偿的;
 
  8.以投诉举报广告、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或向媒体曝光为由向经营者索要封口费或主张举报奖励的;
 
  9.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未损害投诉举报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不会对其造成误导的瑕疵为由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赔偿或奖励的;
 
  10.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不实,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11.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
 
  12.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恶意举报。
 
  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和分类处置原则,对正常或者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进行甄别,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予以严格规制,依法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法治营商环境。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信访局
 
  日照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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