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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2013-03-20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004

事项名称: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办理机构: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北京检验检疫局卫检处
首都机场口岸地区: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路东里19号
朝阳口岸地区:北京市东四环南路甲1号
办理电话:010-64560420 /58648372
受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6:30

检疫指南:
一、名称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签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签发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不应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传染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四、实施机关
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办事处、卫检处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证。
(二)北京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经健康体检未发现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患有上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不予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健康检查时间除外)。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每证10元,健康体检费用按当地规定由体检单位另行收取。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有效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证、北京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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