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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2012-05-07 卫生部61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发布日期】 2012-04-2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辽宁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发布日期】 2012-04-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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