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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推《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明确召回程序

   2006-06-0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063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日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首次明确了缺陷食品的界定范围、实施主体、监管部门,并对于缺陷食品的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等基本要素和召回的实施程序,以及对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经过一个半月的试运行后,该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上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实施召回的是进入本市市场或已向消费者销售的缺陷食品。判断缺陷食品以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可产生健康安全隐患为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缺陷食品召回行动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履行召回义务,负责组织实施缺陷食品的召回,并承担缺陷食品召回、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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