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一是国家出台新规提出全新监管要求。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层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备案管理、违法处置及配套法律责任条款。2026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4号),分别针对网络餐饮、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细化平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实际运营机构报备、日常管控等强制性主体责任。原《办法》备案制度部分条款与国家最新规定不匹配,缺少对平台备案后日常管理、跨区域运营机构报备、注销闭环、违法追责等内容规定,亟需修订完善。
二是优化备案监管闭环管理现实需要。原《办法》存在监管衔接短板:一是缺少平台备案后常态化食品安全义务条款,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二是未规范分支机构、委托运营机构信息报送流程,跨区域平台监管存在信息壁垒;三是平台停业后主动注销机制不完善,长期闲置备案信息影响台账精准度;四是未明确虚假备案、逾期不备案对应的法律约束依据。本次修订立足备案全流程,打通“事前备案-事中管控-退出注销-违法追责”全链条监管。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更新上位法依据,统一制度适用标准。新《办法》第一条完善立法依据,将总局令第123号、124号纳入制度支撑体系,实现省级备案管理规则与国家现行规章完全对齐,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执行统一标准,消除上下监管政策差异。
(二)新增实际运营机构报告制度,破解跨区域监管难题。针对线上平台多地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行业现状,新增双重报备管理要求:
一是设立/委托报备:平台新设、委托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负责线上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自设立、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二是变更信息及时更新:实际运营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平台须同步更新报送,逾期未报送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该报送属于信息补充报告,区别于平台主体备案,是备案管理配套机制,有效解决异地运营平台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全链条运营主体可追溯。
(三)明确平台食品安全组织配置硬性备案要求。新增备案核心材料核查项:平台须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交易规模、风险等级匹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未设置食品安全总监的,由指定食品安全员代为履行总监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将同步核验机构、人员配置材料,从备案源头倒逼平台配齐食品安全管理力量,落实总局规章人员配置强制性要求。
(四)建立平台停业公告注销机制,实现备案闭环管理。新增平台注销程序性规定,针对实践中平台停止运营但长期不主动注销备案、备案台账失真问题,设立公告注销制度:对已停止线上食品经营、拒不主动办理注销备案的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完成备案注销,及时清理无效备案信息,保障全省备案数据库真实、精准、动态更新。
(五)新增独立条款,细化备案后平台法定食品安全义务。增设专条统一规范备案后平台常态化管理责任,完全对标总局规章要求,明确所有完成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落实以下义务:
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
2.建立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3.严格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经营资质核验。
落实线上食品经营全过程风险管控、信息留存、问题处置等制度。通过单独设条厘清备案不是“一备了之”,备案是监管起点,平台必须持续履行食品安全管控责任,构建“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一体化管理模式。
(六)增设法律责任条款,强化备案制度刚性约束。新《办法》新增法律责任衔接条款,直接援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罚则规定,明确两类违法情形处置依据:
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平台备案;
2.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备案资质。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上位规章对违法平台实施查处,解决原有制度仅有备案流程、缺少追责依据的短板,提升备案制度约束力,督促平台依法主动备案、如实报送信息。
(七)增设文件解释条款,统一基层执法尺度。新增规范性文件解释条款,明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办法唯一解释机关。基层监管单位、平台经营者在实际执行中遇条文理解争议,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权威解读,确保全省执法标准统一,减少执法分歧。
三、对平台企业经营有哪些建议?
(一)凡在我省开展网络餐饮、线上食品销售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通过自建网站进行食品交易的经营者,须按新《办法》规定及时完成主体备案。
(二)设立、委托分支机构或第三方运营机构的平台,务必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营机构信息报送,发生变更立即更新。
(三)备案时同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关材料,配齐专职管理队伍。
(四)平台或通过自建网站进行食品交易的经营者停止经营的,主动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避免被公告注销带来经营信用影响。
(五)严格落实入网商家资质审核、从业人员培训、交易信息留存等常态化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杜绝逾期备案、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