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食品销售领域虚假宣传突出问题,持续查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市宏珈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使用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查,南宁市宏珈旗商贸有限公司自2025年6月起,在其微信视频号“宏珈旗企业”销售标识为“可芳”系列的蔬果饮品、植物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等多款普通食品,使用“解决血脂高、血黏稠”“多元调养护肝益健高能修护肝脏”“清理肺毒消除肺炎”等内容进行宣传,构成食品广告涉及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海市海城区糖友之家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经查,北海市海城区糖友之家食品店(个人独资)开设拼多多店铺“糖友之家食品店”在销售普通食品“老北京风味炸酱”等时,其页面标注“糖尿人零食”“糖尿人早餐”“适合糖尿病人使用”等广告内容,无法提供科学合规的依据证明或佐证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防城港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兴市余花商行淘宝网店发布梨膏糖“0添加”虚假广告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经查,东兴市余花商行在淘宝店铺销售梨膏糖,在页面标注“古法熬制梨膏糖薄荷糖手工天然0添加滋润清凉润喉薄荷糖400克”。其配料表载明白砂糖、麦芽糖浆、冰糖、梨汁等糖类配料,属于食品基础加工原料。无任何限定条件的标识“0添加”极易让普通消费者产生产品不含糖、无任何添加的误解,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佐证该宣传真实有效,广告内容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贵港桂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汇洪创百货店直播虚构商品好评率、回购率虚假商业宣传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经查,永汇洪创百货店在运营抖音直播店铺销售本地红薯干特产时,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下单、拉高销量,指使主播口播“好评率回购率特别高”“很多老顾客几箱几箱回购”等宣传用语,虚构商品良好口碑,误导直播间消费者。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印证宣传内容真实有效的原始销售台账、用户评价记录、回购数据等证明材料。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6年7月,桂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优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广告案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经查,广西优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上架销售的普通食品益生菌商品,广告中含有“7天换裤子”“腿粗臀大”“顽固易胖”“代谢慢差”“管不住嘴”等引导性宣传内容;销售的普通食品软骨钙片广告中含有“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软骨磨损”“腿脚抽筋”“手脚麻木”“越吃腿越好”等涉及功能功效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6年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贺州市钟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福食品商行涉老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查,广福食品商行从多家企业购进山药多维粉、人参原浆、果蔬酵素等多款普通预包装食品,通过客户微信群、微信私聊、朋友圈等私域渠道进行销售时,宣称涉案产品具备“保肝抗癌、调理肺病、改善心脏疾病、治愈肺癌、补肾壮阳”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效,并编造患者康复案例,以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6年3月,钟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特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