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法典规定,施行当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废止,原有餐饮油烟污染防控、选址禁限、行政处罚等制度已全面编纂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适用新法规范。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市场准入秩序,从源头防范餐饮油烟、异味、废气污染扰民问题,有效规避经营者因选址不当引发的邻里矛盾、经营纠纷及投资损失,切实守护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餐饮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规定、对应法律责任及合规经营注意事项事前告知如下,请各经营主体严格遵照执行。
一、法律禁止性选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对餐饮服务项目选址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法律责任提示
针对违规选址开展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经营者违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规经营特别提示
(一)规范申报经营范围
当前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已细化分为两类:“餐饮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各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需严格根据实际经营项目如实申报、精准选择经营范围。若经营场所位于法定餐饮禁设区域,严禁申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议及时重新选址或调整经营业态,规避合规风险。
(二)明确证照办理风险边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2.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开展经营场所环保选址条件现场核查。经营场所是否配备专用烟道、是否属于法定禁设区域,需由经营者自行实地核查、确认,自主承担选址核查责任。
3.食品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审查的是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不审查环境影响情况。
4.取得营业执照不代表经营场所符合餐饮环保合规条件。即便已完成工商登记、取得合法营业执照,若经营地址属于法定餐饮禁设区域,后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强制关闭、行政处罚等执法处理,由此产生的房租、装修、设备采购、人工等所有经济损失,均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三)审慎开展选址筹备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创业筹备、新店选址、老店改扩建前,务必全面核实经营场所房屋性质、规划用途、专用烟道配套、楼层属性等关键信息,审慎确定经营地址。建议事前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提前排查风险,从源头避免盲目投资、违规经营造成的各类损失。
请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高度重视选址合规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环保及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和规范有序的餐饮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