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巴林右旗小代新宰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右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小代新宰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案板上2只羊胴体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羊胴体进行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巴林右旗小代新宰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小代新宰牛羊肉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阿鲁科尔沁旗福延阁北京烤鸭店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延阁北京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显示“原料猪肉7500克,加入‘福斧头食粉’95克”。福斧头食粉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成分为碳酸氢钠(小苏打),腌制肉时使用可以显著提高肉质的嫩化程度。该店使用比例为1.27%,已超出法定使用限量(1.0%)。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烤五花肉(5条,2.5Kg)和福斧头食粉1袋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阿鲁科尔沁旗福延阁北京烤鸭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对福延阁北京烤鸭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喀喇沁旗刘炭长烤肉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7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炭长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货架上摆放的1桶彩盐、1袋玉米粉均无任何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喀喇沁旗刘炭长烤肉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刘炭长烤肉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27.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红山区达昊食品加工厂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7日,红山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达昊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冷库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60件速冻牛肺和70件熟羊头肉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在2026年5月1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仍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红山区达昊食品加工厂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达昊食品加工厂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敖汉旗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6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自制饮品制售”,但店内现场正在制作并对外销售酸梅汤、豆浆等自制饮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敖汉旗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