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紧守安全、诚信底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一、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某酒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某酒楼开展执法检查,对该酒楼自制用作原料的腊肉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遂立案调查。经查,该酒楼于2025年12月27日购进5公斤鲜猪肉,自行用食盐、糖、酒和生抽对鲜猪肉腌制晾晒风干后制成腊肉,用于制作荷兰豆炒腊肉供顾客食用。截止案发,该酒楼已使用上述不合格腊肉制作销售了6份荷兰豆炒腊肉菜品,共收取餐费228元。
处理结果:该酒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该酒楼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不合格腌腊制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使用劣质腊肉作为原料制售菜品需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必须严把原料采购、使用关口,落实进货查验,切勿心存侥幸。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二、曾某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近期,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商业广场曾某有经营的猪肉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案台上摆放着约70斤未分割的半边生猪身上无生猪屠宰检验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且无法提供上述半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曾某有于2026年4月1日通过微信,向“雲海翔哥”以8元/市斤的价格订购了1.5头生猪,约重196.5市斤。4月2日,“雲海翔哥”送货时仅提供了1头生猪对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至案发,曾某有还未分割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上述半边生猪。
处理结果:曾某有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类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经营主体,肉类属于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必须落实进货台账登记、留存检疫合格证明。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属于法定禁止行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肉类检疫溯源管理,从严整治食材进货查验不到位问题。
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烧腊茶餐厅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烧腊茶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厨房材料架上存放一瓶使用范围仅限于果、蔬汁(味)类饮料、糖果、糕点上彩装等的富田丽景®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且用于其自制的白切鸡、叉烧、烧鹅、卤猪手等肉类,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烧腊茶餐厅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上述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添加到其生产经营的白切鸡、叉烧、烧鹅、卤猪手等肉类食品,经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现场查获的肉类制品检验,均检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该茶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添加。经营者要加强GB 2760标准学习,做好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严监管,对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清新区三坑镇某音乐餐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新区三坑镇某音乐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在餐厅厨房操作台上摆放的甄想记®黑胡椒碎、风行牌炼乳、李锦记拌面酱等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餐厅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调味料制作黑椒牛肉粒炒饭等食品供顾客食用。截至案发,该美食店使用的甄想记®黑胡椒碎已超过保质期591天、风行牌炼乳已超过保质期11天、李锦记拌面酱已超过保质期101天。
处理结果:该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餐饮经营主体,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定期检查机制,及时清理过期原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后厨食材管理,从严查处各类食材安全违法问题,守住餐桌安全底线。
五、阳山县七拱镇某酒家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近期,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山县七拱镇某酒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在抖音平台团购销售生食类食品“鱼生”,但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遂立案调查。经查,该酒家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况下,自2025年4月23日起在抖音平台店铺以每份实际收入101.52元的价格上架销售“阳山七拱鱼生”套餐。截至案发,该酒家共计销售鱼生套餐39份,获取收入3959.28元。
处理结果:该酒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生食类食品属于高风险经营项目,必须取得对应许可方可开展制售,不得仅凭现有热食类许可擅自加工刺身、鱼生等生食菜品。经营者要主动核对许可项目,及时办理增项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超范围经营,防范食物中毒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