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将第九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上海市杨浦区银莲小吃店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一)案情介绍:2026年1月,我局接举报人线索,反映上海市杨浦区银莲小吃店的线上平台店铺内存在消费者仅使用一个塑料餐盒却被收取多份打包费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将加入炒粉、炒饭、炒面中的素菜、切片热狗肠等小料产生的人工服务费用归入“打包费”,与其在平台内公示的“打包费说明内容”不符。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餐饮外卖收取打包费应明码标价,按实际包装成本合理收费,并应当与平台公示的打包费内容相一致。请广大餐饮外卖经营者诚心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上海市杨浦区樊诚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概述:2026年5月,我局对位于杨浦区国权路39号地下1层13室的上海市杨浦区樊诚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为无堂食外卖餐饮店,但其在平台内主页面标识为有堂食店铺,并且上传使用有堂食外卖店铺的照片,和实际情况不符。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消费者选择“有堂食”店铺往往是基于对环境、卫生的信任。虚假标识为“有堂食”外卖店铺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既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捍卫,也是对群众消费权益的坚实保护。
三、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上海市杨浦区龚柳小吃店发布不清楚不明白广告案
(一)案情介绍:2026年3月,我局接举报线索,反映位于杨浦区靖宇东路3号-1的上海市杨浦区龚柳小吃店存在广告内容极难识别、字体大小不一的情况。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杯托上印有的广告内容如下:“中国冰封瀑布手打咖啡首创者”,“中国咖椰黄油多士第一品牌”。其中“首创者”、“第一品牌”字样与其余字样大小差异较大,前者清晰、显著,能够正常识别;其余限定条件内容极难识别。当事人通过极小字体隐藏限定条件,构成发布不清楚、不明白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餐饮广告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本该是传递真实信息、引导理性消费的载体,而非商家误导消费的工具。整治“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广告乱象,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守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在此呼吁广大食品经营者:坚守法律底线,摒弃“文字游戏”,诚信经营,合规宣传。
四、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上海坊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
及在入网餐饮平台店铺展示非真实实体经营门面案
(一)案情概述: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浦区平凉路2241号34幢103室的上海坊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售卖多款自制饮品。同时我局执法人员比对平台内商家相册与实体门店,发现前者宽敞整洁,而实际门店狭小简陋并且在堂食区域堆垛杂物。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虚构门店环境用于线上展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及在线上店铺展示非真实实体经营门面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在线上店铺所展示的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实际经营品类必须与核准的经营项目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作售卖,依法依规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五、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上海市杨浦区月敏熟食店制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一)案情介绍:2026年3月,我局接线索反映,位于杨浦区鞍山路131号-4的上海市杨浦区月敏熟食店存在制售生腌醉虾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其线下门店及平台店铺销售其自制的捞汁去头黑虎虾和生腌带头黑虎虾。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警示:自行加工的生制醉腌水产是本市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极易引发肠胃疾病。在此提醒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高温季节来临,不要为了迎合部分顾客口味铤而走险,务必严守地方禁售禁令,切勿心存侥幸、违规经营,共同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供稿:食品监管科、四平所、五角场所、长白所、定海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