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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汇”治理】徐汇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2026-08-15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250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十六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上海乐先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乐先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但对外制作销售冷菜。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肇嘉浜路881号的“兰州纯汤牛肉拉面”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查见当事人在线上、线下均制售“五仁酱菜”“哈尔滨红肠”等冷食类食品。至案发,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获取违法所得2000余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冷食类食品制售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极易因加工储存条件不达标引发微生物污染。本案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法定要求的认知不足。本案的办理,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菜品可以丰富,但经营必须合规,务必对照许可范围开展服务,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道工序、每一份食材中。
 
  案例二
 
  上海留柱老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网络监测线索,对上海留柱老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情况开展核查。执法人员对位于宜山路333号2幢104室、105室的“留柱小馆(宜山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网络外卖平台店铺公示的证照主体信息为上海留柱三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实际经营主体为上海留柱老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因内部股东变更等因素导致营业执照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在线上更新,造成线上公示与实际营业执照主体信息不一致、公示信息不真实。案发后,当事人已第一时间更新第三方平台上的公示信息。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商家因未及时更新平台证照信息而受到查处,充分说明线上餐饮“信息公示”绝非小事。该案的办理,厘清了线上证照动态公示的法定责任,消除了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广大经营者当以此为戒,确保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保持一致,以合规经营守护食品安全。
 
  案例三
 
  上海禾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天钥桥路323号4楼的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整治时发现,当事人以“米得东北大饭包小吃集合店”名义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其从业人员将个人物品放置于后厨食品架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商家在后厨食品架混放私人物品,系未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表现,反映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后厨作为食品加工核心区域,环境无序将直接加剧交叉污染风险,危害消费者健康。此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必须将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操作细节,坚决杜绝麻痹思想。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11.2.5 从业人员个人用品应集中存放,存放位置应不影响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 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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